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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万爱珍
王敬伟
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郭建忠(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秦某某市车务段退休职工,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万爱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昌黎县鞍山镇中学退休教师,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敬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陈会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煜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经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巍、刘京、刘兴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爱珍、王敬伟;被上诉人煜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建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煜明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煜明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本案审理的是煜明物业公司诉请给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王某认为煜明物业公司在其主卧楼下设置物业用房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请求停止侵权、恢复主卧室下的保温层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诉求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另行解决纠纷。王某未能证明其在原审开庭前递交了书面反诉状及调查取证申请,且反诉的内容可通过另诉解决。另外,王某申请原审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虽未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综上,上诉人王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煜明物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煜明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应当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本案审理的是煜明物业公司诉请给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王某认为煜明物业公司在其主卧楼下设置物业用房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请求停止侵权、恢复主卧室下的保温层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诉求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另行解决纠纷。王某未能证明其在原审开庭前递交了书面反诉状及调查取证申请,且反诉的内容可通过另诉解决。另外,王某申请原审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虽未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但并未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综上,上诉人王某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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