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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任娥、石某某与徐某某、乐某某兴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任娥
石某某
肖伟勤(乐某某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
徐某某
乐某某兴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薛宝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王大伟
唐山市交通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
赵富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张健(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刘腾交

原告:王任娥,女,196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原告:石某某,女,2005年7月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乐某某。
法定代理人:石涛,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系石某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安静,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某某。
系石某某母亲。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肖伟勤,乐某某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男,1965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乐某某兴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立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宝,男,1992年7月生,汉族,员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代表人:杨国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伟,男,1978年4月生,汉族,员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唐山市交通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拥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富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代表人:刘洪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腾交,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员工,现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任娥、石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乐某某兴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任娥、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任娥、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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