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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685634865B。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反诉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王某某诉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县志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后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4726元,减半收取计7363元,由反诉原告湖北志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五一

书记员: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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