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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9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识后,被告以办理秦皇岛日益通速递为由,从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末,通过无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9000元。原告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出借,也有部分用现金方式出借。因被告不能按承诺及时归还借款,所以原告也无数次催要,期间被告虽然出具部分欠条,但从未偿还过借款,现今看来被告已经无还款诚意,特起诉请求判令。
廖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被告廖某某累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9000元。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款凭证、欠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廖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应及时偿还,不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5元,由被告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铁民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书记员: 胡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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