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北京龙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桥头营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史东斌,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龙禹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平谷区,特别授权。第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唐山销售分公司第二十六加油站(以下简称中石油唐山第二十六加油站),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东关大街化肥厂北。代表人:孙佳尤,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健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龙禹公司、第三人中石油唐山第二十六加油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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