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通泰机械制造总厂下岗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曹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克非,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靳晓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力,邢台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曹某某、曹锟诉被告贾某某、孟祥贵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曹某某、曹锟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曹某某、曹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曹某某、曹锟负担。
审判员 杜宗凡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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