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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贾会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系王某某妻子。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力贞,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代理人祖申林,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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