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邵某某(系原告王某某之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邵运丽(系原告王某某之长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邵运梅(系原告王某某之次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邵运成(系原告王某某之次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调解,代为立案,协助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向美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请,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33号C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8158718C。
法定代表人:王振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职工。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系该公司职工。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王某某、邵某某、邵运丽、邵运梅、邵运成诉被告向美金、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邵某某、邵运丽、邵运梅、邵运成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邵某某、邵运丽、邵运梅、邵运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邵某某、邵运丽、邵运梅、邵运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2.00元,减半收取计2461.00元,由王某某、邵某某、邵运丽、邵运梅、邵运成负担。
审判员 王大国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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