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代彬,男,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锐,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代彬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鲁 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