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瑞福,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马某某,男,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立伟,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朴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瑞福,被告马某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作为浙CXXXXX号机动车的被保险人,其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建立并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单的相关内容系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保险理赔责任,而被告马某某作为第三方侵权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浙CXXXXX号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杜爱国,而未提供确切的证据佐证原告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原告不享有相应的受益权及起诉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机动车保险单,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一栏记载的当事人为王某某,且被告保险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基于王某某被保险人的身份,本院认为其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合法,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而原告放弃向三者车辆冀BXXXXX号出租车主张赔偿的权利,而向已方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损失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车损不负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在本案中,原告虽为事故的无责任方,但其起诉己方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损失保险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仅以原告未起诉三者保险公司便称原告的行为系“放弃向三者主张权利”,其未提交确凿的证据佐证原告存在放弃的意思表示或者实质的行为表示,显然缺乏证据的充分性,系理据不足,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重新鉴定报告需公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或印章,而该份公估报告仅有两位公估师的印章,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公估报告中所附车损照片不能反映出该事故车辆的车损零部件,对鉴定的车损数额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重新鉴定程序系由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启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并委托河北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故司法鉴定程序具有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该鉴定机构具有车辆损失鉴定的合法资格,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从业资质;依据重新鉴定报告所附的司法鉴定签到单可知,公估过程系在原、被告双方均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另鉴定机构依据损失清单、验损照片及相关证据作出鉴定结论;故重新鉴定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可以作为认定原告车辆损失的依据,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430126元、拖车费300元、吊装费850元,共计431276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公估费,因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缺乏客观真实性,故因此产生的公估费并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430126元、拖车费300元、吊装费850元,共计431276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12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94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担负3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毅

书记员:姚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