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现住邢台。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凌云,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现住任县。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吴建申
书记员:李虹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