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原告:王克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658号数码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会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月、王某某、王克戬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月、王某某、王克戬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月、王某某、王克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月、王某某、王克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王某月、王某某、王克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德涛
书记员: 谢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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