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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蒙发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3元,减半收取5031.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3元,减半收取5031.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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