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蒙发建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敏杰,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建银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3元,减半收取5031.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3元,减半收取5031.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尹洪利
书记员: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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