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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杨某雪、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杨某雪
王某某

原告王某,男,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雪,女,定州市人。
被告王某某,男,定州市人,系原告王某之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雪、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少辉,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雪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王某某系原告王某之父,双方具有极为密切的亲属关系,其即使没有代理权,原告没有授权其与被告杨某雪签订协议,但是被告杨某雪有足够的理由确信被告王某某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雪签订的协议,对原告与被告杨某雪的孙女侯雷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王某某系原告王某之父,双方具有极为密切的亲属关系,其即使没有代理权,原告没有授权其与被告杨某雪签订协议,但是被告杨某雪有足够的理由确信被告王某某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雪签订的协议,对原告与被告杨某雪的孙女侯雷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良杰
审判员:赵国民
审判员:陈春华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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