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刘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郑高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兵、瞿学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法定代理人熊国炎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完毕。
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1、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一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行机动车保险条款(2009)版一份。2、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收取保险费发票一份。拟证明:1、原告鄂J70333号小客车车主张强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2、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3、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内。
证据二、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书一份;3、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执字第00273-14号裁定书一份;4、刘玉平、何艳娇的代理人王金招出具的收条一份。拟证明:1、王某、郑柯主、张敏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黄冈中院判决王某、郑柯主对张敏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赔偿款132764.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由罗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5万元,王某实际承担了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5万元诉讼不当,其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其理由:1、黄冈中院00848号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未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黄冈中院00848号判决是以侵权责任法判原告与另外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3、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书。拟证明:1、被告不属于连带赔偿责任主体;2、我公司对王某的三者责任如何承担赔偿,中级人民法院已作评判和判决,其判决我公司实际履行。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5万元是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被告不属于连带责任主体。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的证据一、二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的证据一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下午,刘兴驾驶鄂JMV845号五羊本田摩托车在罗田县北丰两河口路段超越前方同向的郑柯主驾驶的浙J07C35号小车时,越过了道路几何中心线,与逆向行驶的鄂J70333小客车刮碰后又与浙J07C35小车刮碰,倒地过程中又与尾随在鄂J70333号车后的鄂11-71200号农用车碰撞,造成刘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罗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兴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后死者刘兴之父刘玉平、母亲何艳娇为追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89389.50元将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王某、郑柯主、张敏列为被告,向罗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经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核定刘玉平、何艳娇各项损失为466589元,并作出了(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因不服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均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黄冈中院认为刘玉平、何艳娇损失466589元,死者刘兴与王某、郑柯主、张敏负同等责任。判决由太平洋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平安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张敏各自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刘玉平、何艳娇理赔110000元,余额的50%由王某、郑柯主、张敏平均分摊,即人平赔偿22764.83元。王某、郑柯主各承担22764.83元的赔偿责任由各自对应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刘玉平、何艳娇理赔。张敏向刘玉平、何艳娇赔偿132764.83元,由王某、郑柯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因张敏未履行赔偿义务,罗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执行了王某5万元,即王某为张敏承担了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认为他为张敏承担的5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要求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在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理赔未果,故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王某在为共同侵权人张敏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黄冈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确定王某对刘兴死亡除交强险限额以外只承担22764.83元的赔偿责任,已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向刘玉平、何艳娇理赔。也就是说在此次事故中,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对鄂J70333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22764.83元,保险人已履行了理赔义务。本案讼争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王某对共同侵权人张敏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中理赔。根据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的鄂J70333车应负的责任比例黄冈中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中已明确判定,本案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讼争的王某替张敏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了5万元的连带责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赔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为张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0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王某在为共同侵权人张敏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黄冈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确定王某对刘兴死亡除交强险限额以外只承担22764.83元的赔偿责任,已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向刘玉平、何艳娇理赔。也就是说在此次事故中,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对鄂J70333车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22764.83元,保险人已履行了理赔义务。本案讼争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王某对共同侵权人张敏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不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中理赔。根据原告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的约定:“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驾驶的鄂J70333车应负的责任比例黄冈中院(2013)鄂黄冈中民一終字第00848号判决中已明确判定,本案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讼争的王某替张敏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了5万元的连带责任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赔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其为张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郑高潮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瞿学知

书记员:陈佳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