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熊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熊某现去向不明,不能送达开庭传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熊某现去向不明,不能送达开庭传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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