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熊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敬,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熊某现去向不明,不能送达开庭传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熊某现去向不明,不能送达开庭传票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玉娥

书记员:周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