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南市区。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靳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闵某某、靳智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玉来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杨树生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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