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芳(又名王芳),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鹤仓),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李妍,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淑芳、李某某、李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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