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湖北巴东星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崔华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巴东星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小区土家巷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71540609A。
法定代表人:邓传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湖北巴东星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湖北巴东星火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合同签订地在巴东县野三关镇星火大酒店临时办公点签订(被告提交了合同经办人曾没牛的证明一份),被告同时认为合同约定由宜昌市高新区华箭卫浴经营部送货至工地现场(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小区土家巷19号),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也均在巴东县,因此本案应由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该法院。
原告王某在收到被告管辖异议书后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同意将此案移送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协商不成时,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虽未载明合同签订地,现被告主张合同签订地在巴东县,原告也予以认可,故应认定合同签订地在巴东县,本案应由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巴东星火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高梦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