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现在湖北省襄北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被告:李正科(系李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告:邴波(系李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李正科、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的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公告费86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 卫 林 审判员 王天赋 审判员 高 莉
书记员:刘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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