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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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