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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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