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文泗公路与京沪高速交汇路东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京法,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主要负责人:邓凤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玉,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某、临沂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王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计85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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