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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邓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邓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南阳华利来保洁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7月1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文成,男,生于1959年12月27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系原告王某的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杏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振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军荣,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南阳华利来保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面飞天广告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肖秀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波,男,生于1990年9月2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南阳华利来保洁公司(以下简称“华利来公司”)、李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联公司、华利来公司、李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468元,经本院院长决定免交1800元。

审判员  计孝成

书记员:姬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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