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任飞、刘坤,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靖。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靖。
被告:武汉赛洛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70号博学仕府2-2-702号。
法定代表人:万冬冬,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被告李某、被告武汉赛洛神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20日以错列或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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