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帅,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贾大雪。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贾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帅,被告王某某、贾大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王某某因家里买车钱不够,于2013年1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借款人:王某某2015年11月1日”。庭审中,原告提交录音证据一份,二被告电话通话中认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买车向原告借款4万元。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借条一张、录音光盘一张、录音文本一份及庭审笔录入卷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至今未偿还属实。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已离婚,对于原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同等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贾大雪应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
二、被告贾大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某某负担5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500元,被告贾大雪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玉清 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 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
书记员:邸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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