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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蠡县维明西路国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蠡县永盛南大街855号。
负责人:孟祥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12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2元,减半收取728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文莉
审判员 王建兰
人民陪审员 李永学

书记员: 张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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