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城康安北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0198958-5。
法定代表人李靖,院长。
委托代理人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该医院职工,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刘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职工,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侯月莹
书记员: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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