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帅辉,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司机兼车主。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D80V54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2万元。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D80V54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其中价值2万元。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暂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马燕

书记员: 褚俊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