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天津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赵娟
秦皇岛市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天津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1-1,2-201,下简称神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正耀,神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娟,神州公司职员。
被告秦皇岛市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东环路217号,下简称吉顺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生,吉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神州公司、吉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神州公司、吉顺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天津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天津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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