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亚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恩 审 判 员 秦 雪 人民陪审员 刘宏娜
书记员:阎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