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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某与张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亚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恩 审 判 员  秦 雪 人民陪审员  刘宏娜

书记员: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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