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职。
委托代理人刘杨荣。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黄冈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董事长。
上诉人彭某职、李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湖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冈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法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杨荣、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俊杰、被上诉人湖北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黄冈市金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和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州法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焱奇 审 判 员 付焰明 代理审判员 樊劲松
书记员: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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