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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国英,系该村村主任。
被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因运输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给付运费24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纪君华,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马国英,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运输矿石,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应该向原告支付运费。被告王某某作为山家湾子村原村委会主任,找原告为村委会运输矿石,属于职务行为,故被告王某某不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运输款241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运输矿石,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应该向原告支付运费。被告王某某作为山家湾子村原村委会主任,找原告为村委会运输矿石,属于职务行为,故被告王某某不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运输款241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家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振东

书记员:蔡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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