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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胡某某、高冠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华晨琪
高冠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孙新辉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遂考,男,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晨琪,女,系胡某某之妻。
被告:高冠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70094834-5。
负责人:薄世亮,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辉,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冠军、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保仲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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