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曹某占诉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曹某占
石茹萍(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赵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州县。
原告曹某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石茹萍,黑龙江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被告赵某某(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
原告王某某、曹某占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曹某占委托代理人石茹萍、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但是今年被告赵某某经济紧张,耕地已经转包给别人耕种了。
被告赵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二被告同意将自有耕地30.1亩转包给二原告,双方所签定的转包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转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顺延转包年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定的土地转包协议有效,继续顺延履行。
二、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将自有耕地30.1亩(赵某某17亩、赵某某13.1亩)交由二原告经营、耕种、收益,自2016年起至2025年12月止。
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同意将自有耕地30.1亩转包给二原告,双方所签定的转包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按转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顺延转包年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定的土地转包协议有效,继续顺延履行。
二、被告赵某某、赵某某将自有耕地30.1亩(赵某某17亩、赵某某13.1亩)交由二原告经营、耕种、收益,自2016年起至2025年12月止。
案件受理费64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雪野
审判员:张淑琴
审判员:李国瑞

书记员:丛晓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