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吕桂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某某市,现住秦某某市,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迁安市,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
被执行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住河北省秦某某市。
被执行人:秦某某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光明路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王某某与杜某某、秦某某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桂英于2018年10月24日对查封的河北省秦某某市开发区东区双龙花苑6号楼1单元301号及其下房104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吕桂英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吕桂英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吕桂英撤回异议。
审判长 司东兴
人民陪审员 何海利
人民陪审员 陈立民
书记员: 孙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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