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刘淑娟
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
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
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培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娟。
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恩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涿州市码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康松,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培军、刘淑娟、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恩顺及委托代理人刘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对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内容均无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不是被告和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对合同签订的过程和内容均无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不是被告和第三人所签合同的当事人,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凌涛
审判员:郭来运
审判员:杜海涛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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