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魏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金荣街94号。
负责人邓小中,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伤势较重,尚在医院接受治疗,损失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熊 姣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人民陪审员 梁大敬
书记员:别艳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