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牛振雨(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
边某某
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韩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边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振雨,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边某某、边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立东的委托代理人牛振雨、被告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林坡、韩旭、被告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边某某为原告办理出国务工中介,居间合同成立。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收取了中介费及其他费用,在为原告办理签证时出现了瑕疵,双方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有效期内改签劳务签证,新协议的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收款时曾写明出境后不再退款,但被告边立杰未能按后来的协议在有限期限内给原告办理签证,是其违约,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边立杰应返还原告交纳的15500元。原告不能证实被告另收取其12500元,对原告多要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边某某系被告边立杰的雇佣人员,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1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59元,由被告边某某负担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边某某为原告办理出国务工中介,居间合同成立。在实际履行中,被告收取了中介费及其他费用,在为原告办理签证时出现了瑕疵,双方又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有效期内改签劳务签证,新协议的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收款时曾写明出境后不再退款,但被告边立杰未能按后来的协议在有限期限内给原告办理签证,是其违约,应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边立杰应返还原告交纳的15500元。原告不能证实被告另收取其12500元,对原告多要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边某某系被告边立杰的雇佣人员,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边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1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59元,由被告边某某负担307元。
审判长:康立强
审判员:代敬辉
审判员:刘敏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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