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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昌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艳臣
宋姣(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昌黎县人民政府
王彦青
王艳忠
王艳明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艳臣。
委托代理人宋姣,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青英,县长。
原审第三人王彦青,农民。
原审第三人王艳忠,农民。
原审第三人王艳明,农民。
上诉人王某某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王某某起诉称昌黎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其承包土地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在起诉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昌黎县人民政府征收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等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包括土地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责令交出土地等多个行政行为。据此,王某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包括一系列的多个行政行为,属于诉求不明确,经向其释明后,王某某仍不变更其诉讼请求。故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王某某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被被上诉人实施征收后,至今未进行补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款  第(十)项  规定的内容为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不明确,而适用上述规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项  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征收原告所承包昌黎县泥井镇井而庄村南坨、南井、南井机动地的行为违法;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诸多行政行为,上诉人究竟对哪一行政行为不服,人民法院需要依法确定和查明,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上诉人仅笼统要求对昌黎县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确认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后,上诉人拒绝明确和变更其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一)项  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征收原告所承包昌黎县泥井镇井而庄村南坨、南井、南井机动地的行为违法;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诸多行政行为,上诉人究竟对哪一行政行为不服,人民法院需要依法确定和查明,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上诉人仅笼统要求对昌黎县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确认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后,上诉人拒绝明确和变更其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魏立超
审判员:刘涛
审判员:吴义清

书记员:简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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