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定州市留早镇西南合中心小学
席永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刘玉超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王淑振。
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留早镇西南合中心小学(以下简称西南合小学),住所地:定州市西南合村。
法定代表人李才占,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席永明,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
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超,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南合小学、保险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辉,被告西南合小学委托代理人席永明、申倩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西南合小学学习期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该校为封闭也没有专人看护的施工现场内,在跑步返回教室上课时摔倒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受伤时,被告西南合小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期间,故此,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西南合小学。又因二被告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内,原告的损失,未超过赔偿限额,故原告的损失11155.0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二次手术费用共计11155.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西南合小学学习期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该校为封闭也没有专人看护的施工现场内,在跑步返回教室上课时摔倒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受伤时,被告西南合小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险期间,故此,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是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西南合小学。又因二被告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内,原告的损失,未超过赔偿限额,故原告的损失11155.0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二次手术费用共计11155.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25元。
审判长:兰伟华
审判员:刘凤嫣
审判员:卢庆丰
书记员:肖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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