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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万元整,其中本金18万元,利息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8日,被告因生活需要,提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答应一年后将借款归还原告,约定使用借款期间,一年给付原告利息2万元。可是,至今几年已经过去了,被告一直不能归还原告本金和约定的利息。只是在每年到期后,在原告的要求下,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7年4月23日,原告又向被告索要借款,经过双方协商,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借款协议如下,被告2018年4月24日一次性归还原告前些年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元整,并给付原告2017年至2018年间,一年的利息3万元整。时至今日,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几经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予归还借款。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现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贵院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21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原告王某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一份,以证明被告宋某某欠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使用借款期间,一年给付原告利息2万元。2017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被告宋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一次性归还原告之前本金及利息共计18万元整,并给付原告2017年至2018年间,一年的利息3万元整。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和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在案佐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丽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宋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证明欠款人宋某某就是证据所指向的欠款人。被告宋某某也未提出与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任何相左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故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本金及利息21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郜占禄

书记员: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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