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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马小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胡景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海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华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马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董宗国(代理权限:参加调解、和解),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门晓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马小某、原审第三人门晓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叶锋、王耀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景秋、龚海滨,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华强,原审被告马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宗国,原审第三人门晓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4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 判 长  郭建强 代理审判员  叶 锋 代理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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