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9月7日,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陕西省白水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偿还借款37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住址进行送达,但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信息但一直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景韫
书记员: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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