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斌,被告韩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之后于2018年7月归还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8月,余款未归还。
被告韩滨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及还款情况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目前无能力归还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6月16日,月利率2%,逾期未归还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发生争议可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同日,原告自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100万元至被告名下平安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及款项交付凭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属实。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王某某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0元,由被告韩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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