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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一层。
负责人:宋宁,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运广,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博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本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于博川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

审判员 常娟

书记员: 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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