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张少辉,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一层。
负责人:宋宁,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运广,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博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本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第三人于博川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计1370元。
审判员 常娟
书记员: 刘耀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