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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李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赵永芹,保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东弘,保险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进、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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