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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长波债权转移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
王长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现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杜英文,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长波,现住绥化市。
申请人王某某因与王长波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已把顶账的车从王晓龙处开回,所以不应再偿还被申请人欠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债权转移时,有其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证实,王某某再审主张其不应偿还被申请人剩余款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债权转移时,有其为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证实,王某某再审主张其不应偿还被申请人剩余款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王鹤
审判员:张银凤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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