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申恒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永恒(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张欣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宋营村贸易街140号。
委托代理人申恒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宋营村贸易街86号。
委托代理人王永恒,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欣,女,石家庄市高新区宋营村民调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2012)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不应按人口均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中发办(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8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是重新发包,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正定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人口4、3人,但未注明是谁,虽然是第二轮承包,但上诉人王某某之女子王浩、王洁仍然不因其而享有土地承包资格。另被上诉人与其子女于2011年5月30日所签《协议书》,虽然上诉人不认可,但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注明上诉人代耕1、976亩。虽然原审没有认定此协议,按照4、3人平均分配,是对上诉人的最大照顾。上诉人主张登记在其名下的承包地中含有被上诉人0.3人的份额。但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发办(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8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虽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上诉人王某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是重新发包,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正定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人口4、3人,但未注明是谁,虽然是第二轮承包,但上诉人王某某之女子王浩、王洁仍然不因其而享有土地承包资格。另被上诉人与其子女于2011年5月30日所签《协议书》,虽然上诉人不认可,但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注明上诉人代耕1、976亩。虽然原审没有认定此协议,按照4、3人平均分配,是对上诉人的最大照顾。上诉人主张登记在其名下的承包地中含有被上诉人0.3人的份额。但上诉人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审判员:张素华
书记员:王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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