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号。负责人赵骥超,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平,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经查证原告在庭审时就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交证据,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秀元
书记员: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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