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徐恩泽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恩泽,退休干部。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负责人:高力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苏建平
审判员:梁存圣
审判员:田宇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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